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23〕3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建立健全处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火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要设施和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 1.4.2 坚持依案应急、科学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贴近实战的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安全进行。 1.4.3 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按照相关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调动周边扑火兵力,实施重兵扑救,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提高当日扑灭率,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1.4.4坚持专业为主、合理配置的原则。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和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力量的作用,科学配置扑火兵力,做到“打、清、守”的有序衔接,切实提高扑火效率。 1.4.5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要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趋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的扑火指挥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别重大火灾。灾害分级标准如下: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铁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部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县应急局局长和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设临时机构)设在县应急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和县林业局局长共同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和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管理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大队、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参加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有关所属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加强所属军事区域及其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帮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政府办:负责传达县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县发改局:负责审核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安排县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县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防灭火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生态分局:负责监测森林火灾后的环境变化状况,并提出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建议;协助调查燃烧秸秆引起的森林火灾。 县交通局:负责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林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火和秸秆焚烧管理;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县卫健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跨县联防相关工作;负责林区草原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范围以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的气象监测,及时提供和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会同应急、林业等部门会商发布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与县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下开展森林草原灭火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发送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知识及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做好火场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协助林业部门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2.3 扑火指挥 2.3.1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高森林草原火险区以及其他危险地区的高危持续蔓延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跨县(市)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到达前,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报告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到达前,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2.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 2.3.3 扑火前指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方,办公地点要设立明显标志,并安排人员在附近交通路口负责引导。当同一个地区发生多起森林草原火灾,或者一个火场发展蔓延为多个火场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分前指。 2.3.4 前线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技术总指挥: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 县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扑救组、公安保卫组、人员疏散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舆情管控组、监督检查组、后期处置组。 2.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扑火指挥工作专家组,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支持和建议。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表
火险预警级别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预警信号颜色 |
二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蓝色 |
三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黄色 |
四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橙色 |
五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红色 |
注:一级为轻度危险,不做分级预警提示。 3.1.2 预警发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联合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作方案,完善相关工作措施,保障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工作有序开展。县气象局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要在县广播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在遇有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要及时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严格管理野外火源。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超常规工作措施,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检查,增加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频次和密度,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做好扑火物资和各项扑火措施的准备工作,当地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3.2.1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有火必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立即处置,第一时间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随火灾扑救进展续报相关情况。 3.2.2 如果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火灾初报之后及时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场天气情况、火场实地情况、预估过火面积,以及需要支援的扑火物资、人员、车辆等情况书面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别报县委县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调配力量予以增援: (1)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并有持续蔓延趋势的森林草原火灾; (6)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公园、风景区、军事禁区、重大危险源等地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协调组织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扑火力量。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火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到达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高危持续蔓延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到达前,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在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未到达现场前,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4.2.1 扑救火灾 乡镇人民政府应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公安特警、消防救援大队、各应急队伍协助处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火情发展态势通知本区域内森林草原扑火队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工作,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支援火场。需要邻近县(市)区森林草原扑火队支援扑火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至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观察火场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天气变化。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火场当地政府要在居民点、人员密集区附近安排火情观察员,随时掌握火场动态,一旦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消防救援大队要出动消防车在村屯周边进行布防。同时要制定紧急疏散方案,紧急发布人员疏散信息,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防发生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一旦有人员受伤,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县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布防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2.7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要由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 4.2.8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要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看守火场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初判1小时内难以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两个县(市)区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保持与火场所在乡镇扑火前指通讯畅通,随时掌握火情信息和火场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2)及时通知火场周边森林草原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根据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行支援; (3)通知公安、急救、消防救援队伍派出部分力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在高危火险区或高危火险期发生具有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同时发生2起以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3)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及时通知火场周边森林草原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根据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行支援,并协调、公安、消防、应急、急救等力量支援火场;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并且火势有持续蔓延趋势; (2)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或其他重要设施、危险源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成立县扑火前指,直接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专家组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 (3)及时通知火场周边各森林草原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根据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行支援;协调调动公安、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力量支援火场; (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油料、食品和其他物资的调拨运输及各项保障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由县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火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有持续蔓延趋势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以及严重威胁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或其他重要设施、危险源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扑火前指,靠前指挥;必要时,商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2)及时通知火场周边各森林草原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根据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行支援;协调、调动县公安特警以及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力量支援火场; (3)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4)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协调做好扑火物资、后勤给养物资的调拨运输及各项保障工作;必要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组织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五、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过火森林草原面积、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火灾扑救工作进行总结。要认真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将火灾扑救工作总结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火中要以专业、半专业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公安特警、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用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乡镇调动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并下达森林草原扑火队调动命令。接到调动命令的森林草原扑火队要迅速携带扑火装备、机具赶赴火场进行增援,增援火场的森林草原扑火队到达火场后,要接受扑火前指统一指挥。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乡镇,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作为第一扑火梯队,周边乡镇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当地武警作为第二扑火梯队,公安特警、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第三扑火梯队。 6.2 物资储备保障 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储备的扑火物资和装备用于各乡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补充。 6.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以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投入机制。 6.4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要提供火灾现场地理位置平面图、立体图,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要提供防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 通信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保障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视频传输、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七、附则 7.1 预案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县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县政办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