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铁岭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8〕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铁岭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铁岭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18〕231号)精神,为改善我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资金引导、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强化服务、加强监督等系列措施,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贮藏、保鲜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的初加工技术,促进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障加工、减损增收”等一举多效目标。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县果蔬产业特点,重点在水果、蔬菜、马铃薯主要产区建设贮藏窖、通风库、冷藏库等贮藏保鲜设施,新增储藏能力3300吨以上。 (三)实施原则。 1.政府扶持,农民为主。采取资金补助、业务指导和强化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指导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出资投劳,自主自愿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2.突出重点,连片建设。以果蔬、马铃薯等产业为重点,向优势产区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优先选择主产乡镇、主产村,集中连片建设,形成规模效应。 3.建管并举,确保实效。加强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更重视设施使用过程的善后维护和管理,确保产地初加工设施的科学使用、长久耐损和提质增效。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做到扶持政策、资金分配、受益主体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项目补助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补助范围。2018年新建设并完成的马铃薯、果蔬贮藏窖、通风库、保鲜储藏库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二)补助对象。 重点支持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 对纳入建设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定额补助(见附件2)。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200吨;每个家庭农场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总库容不超过800吨。 (四)补助方式和程序。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向建设主体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以农户为建设主体兑付资金使用农户一卡通)。 三、实施进度安排 (一)宣传、调查摸底和动员阶段。 由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在全县范围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各镇(乡场)、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相关人员召开项目动员会,了解各镇(乡场)申报意向,并设立政策咨询、监督电话,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补助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二)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18〕231号)精神,在各镇(乡场)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全县果蔬等产业分布情况,通过因素法确定我县2018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主体。由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成立铁岭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评审小组,并对申报主体逐一进行评审。 (三)项目申报、实施、技术培训及建设阶段。 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项目实施乡镇政府领取并填报《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见附件3),各镇(乡场)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审批。同时,由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将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设施规格、补助标准和举报电话在项目实施所在村公示7天。各镇(乡场)对建设主体开展技术培训,向建设主体发放《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技术方案》,并在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信息的录入。项目实施乡镇要逐个明确建设主体的具体建设场地并拍照留存,同时指导建设者确定建设方案,做好备料及开工建设准备。主体建设工程完成后,由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指导相关乡镇、村进行自查自验。 (五)项目验收阶段。 聘请第三方成立铁岭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验收小组,并在接到建设主体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进行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登记造册。同时要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信息的录入,悬挂或喷涂标识。 (六)资金兑付阶段。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程序和补助标准,一次性向项目建设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七)总结阶段。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本年度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按日期要求分别报送至省农村经济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四、组织保障 (一)坚持分级负责,加强组织管理。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铁岭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经济发展局。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全面工作,协调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供电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各镇(乡场)政府、村委会组织建设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审核、审批、公示、登记、建设主体培训、信息和档案管理等工坐作,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建设程序执行,做好两次公示、两次管理信息录入工作。项目验收、资金管理和兑付补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用地审核等相关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安全生产督导、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建设的相应用电设计、安装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积极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要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经验和做法、技术要点等内容,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惠民工程的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了解各类、各种规模的补助标准和建设技术要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规范实施运行,强化资金监管。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要对相关申报、验收等程序做到严格审核,对申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省农村经济发展委员会相关文件、政策要求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确保项目推进的整个过程晒于阳光之下,规范于制度之中,监督各个环节,确保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档案管理规范。由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合理安排实施乡镇、村,引导项目集中连片建设,按文件日期要求向省农村经济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进度。由县财政局负责对相关政策宣传、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同时做好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严格工作纪律,精心搞好服务。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要对于此项工作加强督查,明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任务和责任。对在工程实施中倒卖补助指标、包办代替、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监管制度,对问题地区,查明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搞好服务,包括政策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信息服务以及其他的答疑解惑服务,确保每个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落到实处。 (五)加强技术指导,抓好建管并举。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依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项目培训及建设工作,做好补助设施本地化设计,确保补助设施绿色环保,围绕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要重视补助设施建造使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省级技术方案,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一房多用”,最大限度发挥补助设施效用。坚持建管用并举,既要抓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当年建设,更要重视后续使用、维护和管理。 (六)注重标志规范,统一编号标识。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见附件4),该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验收合格后由县农村经济发展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上“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自然编号以县(市、区)为单元从00023排起,例如:辽宁省铁岭县补助设施建设的第23座100吨组装式冷藏库,编号为21122102100023。标识喷涂和制作标识牌的费用由实施乡镇负责,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铁岭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2018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 3.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申请表 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标识与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