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13
标  题: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政办发〔2017〕33号 发布日期: 2017-12-27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7〕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13

铁岭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建立公平、诚信、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第三条 县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会同各镇(乡场)共同实施。详见《铁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规划》(附件5),规划方案结合镇(乡场)实际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批发经营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县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将登记标签粘贴在成品包装箱外醒目位置。

  第八条 烟花爆竹运输实行配送制度,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直接配送到销售地点。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企业负责回收。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损坏、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并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条 批发企业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鱼雷等违禁产品、“三无产品”或烟火药等爆炸物品;

  (二)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三)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存放量和品种储存;

  (四)进入烟花爆竹储存区的车辆应装有防火罩,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专业人员装卸并设立现场监护人,确保出入库安全;

  (五)不得在库房内拆(分)箱、更换包装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安全的活动;

  (六)不得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七)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产品流向电子台帐,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八)向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超过许可的限定存放量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九)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审批程序

  (一)烟花爆竹经营业户需向属地乡镇安监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2.零售业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材料(签到表、考试卷、成绩汇总单);

  7.各项规章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清单;

  8.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说明。

  (二)乡镇安监办负责对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的零售点及周围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及周围安全条件核查意见书(附件4),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三)县安监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临时零售经营者,经审查合格后,三日内发放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临时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正月十六日止。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常年)许可审批程序

  (一)烟花爆竹经营业户需向属地乡镇安监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2.零售业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经铁岭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取得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材料(签到表、考试卷、成绩汇总单);

  7.各项规章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说明。

  (二)乡镇安监办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常年)零售业户的零售点现场及周围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初审,并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及周围安全条件核查意见书(附件4)

  (三)县安监局聘请专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常年)零售业户的现场及周围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对核查结果负责。现场核查意见作为县安监局审批依据。

  (四)县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常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常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应设置在本地区的闹市、商贸中心和人流车流较大的主要街道,原则上应选择偏僻区域进行布局和设置。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三)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现象。

  (四)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与车站、养老院、医院、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大型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00米。

  (六)距离锅炉等明火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七)离35kv 220kv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5 米 ;距离220kv变电站及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得少于40米;距离220kv以上变电站及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得少于70米。距离10kv(含)以下箱式变压器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距杆上式变压器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5米

  (八)10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及通信架空线路不得穿越、跨越零售点场所,且距零售点建筑物外墙距离不少于35米。

  (九)当零售点引入1kv以下的架空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其距零售点外墙的轴线距离不少于架线杆高度的1.5倍。

  (十)烟花爆竹零售点均应专店经营,经营场所应符合建筑物防火防爆要求。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语和标识。

  (十三)配备不少于两具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以及其他防火工具。

  (十四)店内不得有人员住宿和生火,不得使用明火取暖。

  (十五)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

  (十六)原则上不得设置照明电器等设备,如需设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十七)不得在室内设置电气插座、开关、电表、非防爆灯具及应急灯、报警器等设施,如需要设置,应设置在室外,与室内连接的线路应采取防爆措施。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制度

  (一)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烟花爆竹购销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储存和销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落实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营运安全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认真填写并保存流向登记,流向登记应如实记录产品采购、销售、品种、数量及走向,所有产品均应有登记标签,记录中的有关数据应与实际相符。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依法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应符合防静电规定要求。

  (四)现场不得存放和使用铁器及其它无关物品。

  (五)无野蛮作业等违章行为。

  (六)坚持每日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查。

  (七)场所内的烟花爆竹产品可堆垛摆放或货架存放,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长度不得超过5米,运输搬运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不小于0.7米,距墙不小于0.3米,按品种规格分别堆垛。

  (八)产品储存场所地面应保持干燥,产品不应直接堆放在没有采取防潮措施的地面上。

  (九)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经营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零售点场所以外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未张贴烟花爆竹登记标签、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我县市场销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第十九条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及事故。

  第二十条  各人民政府、种畜场办公室依法履行属地监管原则,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各乡镇安监办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市场布局,常年零售经营业户的经营场所现场初审、临时零售经营业户的受理和经营场所现场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备案),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查处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地址“三无”产品,严防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三条  县广播电视台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对在校学生、本单位职工进行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协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交通等职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零售经营业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2次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或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不予配合的,将被列入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户失信名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单位负责人三年内不予批准经营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法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按照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批发及销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对经营“三无产品”,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六章  事故报告

  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零售点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经抢救无法控制事故扩大态势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封锁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它负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3.烟花爆竹经营(常年)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4.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及周围安全条件核查意见书

            5.铁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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