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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建立公平、诚信、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第二章 批发经营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县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及事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事故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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