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铁县农发〔2024〕31号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农业社会化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包括育苗等)、种、防(包括飞防等)、收(包括秸秆打包等)、仓储烘干等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比较成熟的环节,要逐步减少补助比例。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平原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平原地区(102线国道以西铁岭县耕地)玉米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65元,托管各环节补助标准为:耕11元、种10元、防5元、收24元、秸秆打包15元;水稻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70元,托管各环节补助标准为:耕11元、种18元、防6元、收25元、秸秆打包10元;大豆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50元,托管各环节补助标准为:耕13元、种10元、防6元、收21元;探索丘陵山区托管服务,丘陵山区(102线国道以东铁岭县耕地),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玉米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托管各环节补助标准为:耕20元、种17元、防8元、收40元、秸秆打包15元;水稻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10元,托管各环节补助标准为:耕25元、种25元、防10元、收40元、秸秆打包10元;大豆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75元,托管各环节补助标准为:耕20元、种15元、防10元、收30元;创新试点200万元用于仓储托管环节,包括烘干、仓储工作措施,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计量按照吨数计算,每吨每月补助不超过20元,最高每吨不超过60元,按照服务主体与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签订的仓储托管协议、记账凭证、原始出入库单、农户代销收入领取证明等资料验收确定补助金额。 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120亩)的补助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为30家,单个服务主体接受补贴的上限为3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对2023年前结余资金(任务面积未完成的),参照本实施方案,统筹安排,2024年底前完成项目实施。 三、主体条件 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实施程序 (一)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一是8月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兑付办法等内容,8月30日前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预审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二是根据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中服务主体的申请,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服务情况分配任务面积。三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等系统数据。四是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应不少于2个环节,探索开展精量播种、丘陵山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关键薄弱环节的,可为单环节。 (二)严格检查验收。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在各服务环节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主体申请,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开展检查验收。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 (三)及时兑付补贴。验收合格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后,及时支付补助资金。原则上,服务主体补助资金分配比例为48%,服务对象补助资金分配比例为52%,坚持让小农户最终收益。 1.在约定的时间内,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正常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转账等方式补给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补贴给服务主体的资金转账支付即可。 2.在小农户仅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或服务主体提前让利补贴资金的52%及以上的,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对象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发放给服务主体,并通过降低服务费方式落实给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 3.仓储环节,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的“代储存”“代清理”“代烘干”“代收购”等服务,极大的保证农户的粮食安全,让每一粒粮食都能够“颗粒归仓”,帮助农民减损增收,保护农民利益卖个好价钱。其主要流程为粮食运输——粮食回收站——过磅登记——进行烘干——入库保管——根据农户意愿随行就市进行出售(售粮当日结算价为准)。整体代储代销工作环节结束后,实施仓储服务主体按照验收标准提供资料,在已让利小农户后,补助资金补助给服务主体。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作要求,高效利用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兑付,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调度、监督验收、主体遴选条件和项目信息公开等工作。11月底前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服务,在服务结束后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单,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取服务组织BDS作业轨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过程抽查工作,2025年1月中旬前,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等工作(检查验收方案见附件2),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报告,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函。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分别通过惠农“一卡通”兑付给小农户、通过转账方式兑现给服务主体。县级政府要配套项目工作经费,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实施过程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调度,并按照实施进展情况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等系统数据。 (二)强化项目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名录信息于年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 (三)推进平台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农机服务BDS等数据的互通互联。引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主体名录建设、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 (四)强化宣传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在丘陵山区等地区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标准。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附件:1.项目工作台账 2.辽宁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铁岭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