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问题自查工作的通知 铁县农发〔202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问题自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严守政策底线红线排查宅基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29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各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问题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查问题的主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台给返乡退休干部分配宅基地,通过投资等奖励非本集体成员宅基地等政策规定,如有以上行为立即上报。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对违规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进行监管,如发现违规建设情况立即制止并上报。禁止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及城市住户到农村违规购买宅基地和违规合作建房,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对村民私下买卖农房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购买宅基地和违规合作建房的及时制止并上报。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按照宅基地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如发现未批先建问题应立即制止并让建房户按照宅基地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对其他违反宅基地有关政策的相关行为,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上报。自查工作安排自查方式 采取各乡镇自查,县级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时间安排:2024年8月14日至8月25日。 有关要求各乡镇要履职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要明确责任主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乡镇围绕排查重点内容逐条排查,重点是各乡镇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及农民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对排查出的问题如实填报(农村宅基地审批问题自查情况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排查出问题瞒报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分类研究制定切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上报铁岭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整改。自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乡镇抓紧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将《农村宅基地审批问题自查情况表》和自查工作报告于8月25日前加盖公章后上报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股。 联系人:杨春雷,78833639、15941058808 附件:农村宅基地审批问题自查情况表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