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25〕2号 铁岭铁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确保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铁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放在首位,注重防灾减灾与灾后救助有机结合,降低灾害风险;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职责;注重部门协同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快速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机制;强调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科学制定预案,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积极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铁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委、县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县委、县政府授权执行。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铁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县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县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铁岭县分公司、联通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电信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等涉灾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等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县防减救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人民武装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红十字会、武警铁岭中队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铁岭县分公司、联通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电信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分别牵头,成员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对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道路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6)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武警铁岭中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7)恢复重建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铁岭县分公司、联通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电信公司铁岭县分公司、人保财险铁岭县支公司、人寿保险铁岭县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协助或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8)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按照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预案要求,县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经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县防减救灾委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参与全县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减救灾办职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 (4)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负责组织协调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必要时协调国防动员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产能储备等多种方式,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6)县教育局:指导并协调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7)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军工企业,参与救灾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9)县司法局: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知识。 (10)县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协助推动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 (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所属教学机构制定和修订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13)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负责受灾乡镇(街道)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5)县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县干线及受灾乡镇(街道)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县内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文件要求,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救援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农业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与控制;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开展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按照“监测对象新识别”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确保在政策扶持下防止返贫致贫。 (17)县商务局: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县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8)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20)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拟订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病残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2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指导查处受灾乡镇(街道)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零售使用环节、救灾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22)县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3)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5)县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 (26)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27)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28)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29)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受灾乡镇(街道)饮水安全。 (30)共青团铁岭县委员会: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救灾。 (31)县科学技术协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研发推广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32)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33)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34)县融媒体中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3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6)武警铁岭中队:负责帮助受灾乡镇(街道)抢险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37)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抢修等工作,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38)移动公司铁岭县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39)联通公司铁岭县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40)电信公司铁岭县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41)人保财险铁岭县支公司:负责做好人身意外和财产损失保险的查勘理赔等工作,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 (42)人寿保险铁岭县支公司:负责做好人身意外和财产损失保险的查勘理赔等工作,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 县政府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结合实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县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县有关涉灾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之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委、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街道)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公益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委、县政府应指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或其他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县委、县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委协调指挥,四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协调指挥。针对我县发生的自然灾害,当铁岭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含本数);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以上(含本数)或2000户以上(含本数);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含本数);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有关单位、受灾乡镇(街道)参加,视情协调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库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市防减救灾委申请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为灾区紧急分配中央、省或调拨市、县级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负责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武警铁岭中队根据需要,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应急管理局调派相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安全管理。 (6)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乡镇(街道)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人保财险铁岭县支公司、人寿保险铁岭县支公司等保险公司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商务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含本数)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含本数)或1000户以上(含本数)、6000间以下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含本数)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受灾乡镇(街道)参加,视情协调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库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市防减救灾委申请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受灾乡镇(街道)紧急分配中央、省或调拨市、县级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应急管理局调派相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安全管理;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武警铁岭中队根据需要,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人保财险铁岭县支公司、人寿保险铁岭县支公司等保险公司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防减救灾委。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含本数)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含本数)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以上(含本数)或300户以上(含本数)、3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含本数)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7)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县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以上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应急管理局调派相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安全管理;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武警铁岭中队根据需要,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人保财险铁岭县支公司、人寿保险铁岭县支公司等保险公司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含本数)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含本数)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含本数)或100户以上(含本数)、9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含本数)5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县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以上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应急管理局调派相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安全管理;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武警铁岭中队根据需要,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网铁岭县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人保财险铁岭县支公司、人寿保险铁岭县支公司等保险公司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金融支持服务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乡镇(街道)、敏感时段或救助能力薄弱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级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向本县通报时,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县级以上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申请县救灾资金补助方案和县级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上报需市支持补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审核县级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时下达各级救灾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乡镇(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灾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统筹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 按照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和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管理厅、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要求,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核实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县级以上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县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县委、县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以上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内投资。 7.1.4 县委、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自然灾害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核定的灾情情况,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后实施,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7 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灾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县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政府及乡镇(街道)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我县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应用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依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签订运输车辆保障协议,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统筹调拨,实物补偿,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申请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林业、水利、消防救援、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乡镇(街道)支援受灾乡镇(街道)、轻受灾乡镇(街道)支援重受灾乡镇(街道)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应用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水利、消防救援等方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寒潮、冰冻、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乡镇(街道)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铁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防减救灾办协调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