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8〕4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铁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升供水保证率,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 pan>
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水农水[2014]380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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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保证率、水量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各镇(乡场)人民政府是工程的直接管理单位。各村(社区)委会是工程具体管理单位。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各镇(乡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工程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并制定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各镇(乡场)人民政府要编制工程防汛、抗旱、突发性水污染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责任机制,确保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 第六条 各镇(乡场)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供水水源,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动,禁止在工程地下输水管网安全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挖掘爆破和其他对工程有破坏的行为,违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村或社区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传保护水源、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 (三)规范使用净化和消毒设施,定期清洗蓄水池; (四)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镇(乡场)人民政府批准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技术档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只能用于人畜饮水,不得用于其它供水。 第九条 具体管理单位(人员)要对辖区内的工程的水源井、管理房、净化消毒设备、输水管等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防止不法分子破坏,特别是投毒事件的发生,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发现安全措施损坏要及时修补并进一步完善。 第十条 工程具体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对工作有责任心且身体健康,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建议由村水管员兼任,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对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监管不力,不遵守巡查制度的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所在地镇(乡场)政府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净水材料更换、小型维修等费用变化情况,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用水户要按时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工程具体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水费收入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水费属经营性收入,只能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护、维修、电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坚决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树立“以水养水”经营理念,实现水费收取全覆盖,做到自治、自管、自维,确保工程健康运行,对不收取水费或水费未纳入村级财务管理的工程不在列入全县维护养护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铁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