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8〕1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铁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8年4月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铁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 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库管理保护,根据《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全面推进河长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镇(乡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动监局、县辽河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具体实施。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乡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铁岭县河长制实施方案》、《铁岭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确定的48项部门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库管理保护任务。 第六条 对各镇(乡场)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方案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制定,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铁岭县河长制实施方案》、《铁岭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及“一河一策”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指标、考核标准等。 第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应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镇(乡场)自检报告进行核查和现场检查,确定考核得分,形成部门年度考核报告,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镇(乡场)综合得分,并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九条 经县总河长会议审定的年度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乡场)政府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乡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作为督察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乡场)或县直有关部门,由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或县河长约谈其总河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各镇(乡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