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09
标  题: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政办发〔2017〕29号 发布日期: 2017-11-23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9

铁岭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委办发〔2017〕29号)、《中共铁岭县委办公室、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县委办发〔2017〕28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镇(场)两级河长、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县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县河湖(包括河流、水库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县副总河长及河长,镇(场)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镇(场)总河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 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镇(场)河长,县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县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镇(场)河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水利或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会议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县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县河长办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县河长办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联络员,镇(场)河长制联络员等。

  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县河长办负责,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功能。

  第十一条 信息收集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收集主要内容为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县(市、区)经验、做法;全县河长制实施情况、效果;县、乡镇(场)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变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县河长办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或报送等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信息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报送的信息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河长办负责向乡镇(场)总河长、河长,县直有关部门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信息通报主要内容为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县河长制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县河湖基本信息,各镇(场)、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县、镇(场)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

章 河长巡查

  第十六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湖巡查。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七条 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镇(场)总河长、河长及县直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 巡查应建立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及要求等。

  第十九条 县河长办就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镇(场)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章 督察督办

  第二十条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建立河长制督察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以下简称督察督办)。督察督办分县委、县政府督察督办、县河长办督察督办和部门督察督办。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察督办和重点督察督办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负责对各乡镇(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县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察督办单位采取“一乡镇(场)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将督察督办结果通知被督察督办单位,并出具《督察(办)意见书》。

  被督察督办单位应按照《督察(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报送整改报告。

章 河长制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评估主要标准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河长办应组织对各乡镇(场)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载明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情况、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章 监督执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县河长办。根据需要,县河长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名单报县河长办备案,每年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执法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29号)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章 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三十条 河长制考核内容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中共铁岭县委办公室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县委办发〔2017〕10号)确定的部门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年度县级考核指标依据《中共铁岭县委办公室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县委办发〔2017〕10号)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等,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行业为单元分别制定,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场);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针对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

  各有关部门应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县河长办。

  第三十二条 由县河长办统筹汇总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拟定各部门本年度赋分权重意见,起草县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总河长审定印发。

  三十三条 县级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县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组织形式及频次、时间等。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汇总计算各乡镇(场)年度考核结果后,报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抄报县河长。

  第三十五条 绩效办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场)、县直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河长办会同绩效办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对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动画解读

政务访谈
新闻发布会

政策咨询
  •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 我要问
电话咨询

文件下载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动画解读

政务访谈
新闻发布会

政策咨询
  •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 我要问
电话咨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