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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委办发〔2017〕29号)、《中共铁岭县委办公室、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县委办发〔2017〕28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议管理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会议4种。
第三章 信息管理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章 河长巡查
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五章 督察督办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建立河长制督察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
第六章 河长制评估
第七章 监督执法
第八章 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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