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3〕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提高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掌握全县境内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3〕4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铁政发〔2013〕4号)文件精神,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是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1.第一阶段(2012年9月至12月) 主要任务是省、市普查领导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3.第三个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经费安排 此次普查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政府成立铁岭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资料。凡是我县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规范管理,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普查工作中的实地锻炼,有计划培养出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推进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各有关部门和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单位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附件:铁岭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铁岭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刘莉莉 副县长 副组长: 孙怀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大权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成 员: 王 敏 县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邱 晗 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陈丽君 科协副主席 祁永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连阁 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刘玉文 统计局副局长 霍 宏 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 杨立荣 档案局副局长 杨 波 财政局副局长 金巨荣 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王宏仁 民政局副局长 张淑凤 文物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大权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