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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提高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掌握全县境内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3〕4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铁政发〔2013〕4号)文件精神,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是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
二、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2012年9月至12月)
2.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
3.第三个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三、经费安排
此次普查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资料。
(三)规范管理,搞好实地调查。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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