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集稿)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

  铁岭县委编办将关于《铁岭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10月8日前登录铁岭县人民政府网(www.tielingxi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铁岭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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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县直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第九条  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调整权责清单后,应及时告知相关实施部门和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权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及时通过县政府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于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要逐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需按本办法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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