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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营业执照以及受理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监管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和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公平交易,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传销、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等行为;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禁毒”、“反假币”等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发放,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查处广告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调解工作。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三)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急)处置。
(五)承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学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七)承担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八)承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九)承担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承担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察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量值测试检定、计量标准器检定测试的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三级预算单位包括:
1、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铁岭县计量测试所
第二部分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公开网站附
第三部分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2333.54万元,比2017年收支总预算2062.1万元增加271万元,主要是由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增加缴纳单位部分社会养老保险。
二、关于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8.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5.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2.5万元)。2018年预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基本持平。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 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73.58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64.87万元,增长3.2%,其主要是由于人员增多,办公经费相对增加。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铁岭县市场监管局政府采购财政拨款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 年12月31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5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专项抽检项目
1.项目概况: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食用农副产品、化妆品、产品质量抽验项目。2.项目绩效目标:维护社会稳定,有效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确保全县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食用农副产品、化妆品、产品等市场安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