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闭铁岭峰溢贸易有限公司的决定
铁县政发〔2018〕13号
铁岭峰溢贸易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在未取得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县政府研究,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关闭。
铁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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