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24〕6号 铁岭铁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凡河新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切实解决我县当前消防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有漏点、工作落实有盲点、执法链条有断点等现实问题,进一步构建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精准高效的“新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模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制度层面对我县消防安全监管的界定标准、监管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确监管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3月30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 “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管,“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管,除上述范围外的单位(场所)由单位(场所)所在乡镇负责监管,具体界定标准由铁岭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凡河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另行下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依据界定标准,确定各自监管单位,每年3月底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消防监管权限,完成列管单位调整、公示。同时,各行业部门要做好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要做好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培训。 二、依法落实监管职责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铁岭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附件1)、《铁岭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附件2)和《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内容》(附件3)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法定职责。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工作,同时要做好检查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切实提升消防监管的专业能力水平。 附件:1.《铁岭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2.《铁岭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3.《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内容》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铁岭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3月30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 “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管职责,加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监管主体清单如下: 一、分级监管范围 (一)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不属于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对象的单位、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装置或露天区域及其堆放物等,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 (四)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单位的消防监管工作,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政府要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要专项或统筹开展消防监管工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整改火灾隐患,若发现未办理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并擅自施工或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需移交至城乡住房建设部门予以处罚并办理相关消防手续。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需移交至消防救援部门予以处罚并办理相关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证。若发现违章建筑、无证经营的需移交至所属政府的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专家指导开展,组织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人员能力水平。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当上述规定出现监管主体冲突情况时,按照“部门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当部门间监管主体冲突时,按照当地政府主导监管,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为集多业态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综合楼、 工业园区等时,应按实际使用性质整体定性考虑确定监管主体。 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照本文规定以建筑为单位拆分确定监管主体,但公共部分不得拆分监管主体; (三)消防监管主体在督促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单位(场所)拒不整改隐患时,应当向具有消防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移交消防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或证据,要件应包括: 1.制式检查记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3.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单。 对已接收符合证据条件的,具有消防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经查证属实后,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附件2 铁岭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一、消防救援大队 (一)法定职责 1.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专项检查;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监管内容 1.建筑物或场所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5.刑事移交; 6.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二、公安派出所 (一)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对公安派出所界定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对界定范围下限以下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5.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6.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二)监管方式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对举报投诉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 3.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派出所根据本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形势以及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安保期间,应对重点部位开展监督检查;应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九小场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对“九小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九小场所”进行的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工作,派出所可以参与,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6.派出所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九小场所”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或通过消防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派出所应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或未通过消防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派出所应及时通报住建、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三)监管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情况; 5.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时,除检查监管内容3至6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承接物业管理时,是否查验公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 (2)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情况; (3)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4)消防档案建立情况,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5)对辖区内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派出所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拟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情况; ②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风险情况; ③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④每年对居住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情况。 11.派出所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公约制定情况;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情况; (4)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情况; (5)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情况。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法定职责 1.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3.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监管方式 1.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三)监管内容 1.单位、场所或建筑物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单位或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管理区域的消 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 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单位或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1.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 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2.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13.构筑物、设备、设施或露天区域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附件3 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内容 一、建立消防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消防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消防人员编制; (三)负责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二)负责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一)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 (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三)在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工作。 五、消防设施设备的采购和维护 (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消防设施设备采购计划,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确保其符合要求; (三)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与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及时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七、记录和报表的编制 (一)定期记录和整理消防工作相关资料,包括消防检查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等; (二)编制消防工作报表,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八、持续改进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一)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消防工作的方法和措施,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二)关注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适时引进和应用,提升消防工作效率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