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入伍新兵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8〕3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入伍新兵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铁岭县入伍新兵拒服兵役行为 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按照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军要求,防范和杜绝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保障兵役机关依法办理入伍新兵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辽宁省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关于〈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征兵有关处罚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拒服兵役的新兵。户口不在本县行政区域从本县应征的,由本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县政府的名义函告拒服兵役新兵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伍新兵拒服兵役行为是指,应征青年入伍后拒绝继续服役,经认定为拒服兵役行为,并已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 实施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应遵循依法公平的原则,坚持处罚、教育、震慑相结合,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五条 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惩戒,由组织、宣传、纪委监委、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法院等有关职能部门与兵役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办理。 第六条 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一)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 (三)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当年优待金2倍以上罚款。 (四)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及惩处结果。 第七条 实施拒服兵役行为处罚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本级兵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报告,并附以代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依法履行送达程序。 (二)实施征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非税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兵役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兵役机关为县人民武装部。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