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铁岭县乡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1〕61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铁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确定的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负责,乡镇(场)政府主要领导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目标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各乡镇(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以县政府与各乡镇(场)签定的《铁岭县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为考核目标。 三、考核原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发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各乡镇(场)的考核。 四、考核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国家、省、市、县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县国土资源局。 (二)每年12月20日前,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发局、绩效考评办等部门,对各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六、其他要求 各乡镇(场)要积极引导非农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未利用的荒山荒坡等以非耕地为主的土地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七、奖惩 每年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占用耕地、特别是破坏基本农田严重的,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