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9-22
标  题: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政办发〔2015〕36号 发布日期: 2015-10-08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5〕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

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按照《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即日起,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性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我县政府投资性项目必须进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必须进入市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除外。

  二、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平台)进行的我县政府投资性项目开展招标投标,相关责任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招标投标活动时间、规模等信息形成报告单,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前向县政府呈报。

  三、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按照《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产权过户等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按时间要求及时报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一把手,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全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附件:1.进驻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报告单

            2.进驻市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平台)交易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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