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9-03
标  题: 关于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岭县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政办发〔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9-17

关于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岭县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岭县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岭县矿产资源管理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确保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实现生态保护与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青山工程

  青山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改善、修复生态环境的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开展青山工程主要是通过“小开荒”还林、矿山生态治理等综合措施,对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已破损山体进行植被恢复治理,对未破损山体实施严格保护,对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水源保护区、主要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等可视范围内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矿山,依法予以关停,并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按照《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是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要会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一手抓监管,一手抓关停,构建起协调联动的推进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采矿审批权,实行严格的探采矿山审批制度,对“三区、三路”可视范围内新上矿山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严厉打击乱采滥挖行为,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良好;环保部门要抓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强化对矿区环境的保护与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无证爆破和暴力抗法案件,对“三证一照”到期的矿山要立即停止审批爆炸物品;安监部门要负责抓好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要依法对破坏植被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建立长态管理机制;供电部门要严格审查矿山用电情况,凡是证件不全的矿山一律不予供电;工商部门要做好相关执照的审核、发放、变更和注销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税金的收取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

  (一)申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勘查、开采申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及实施青山工程的工作要求。凡新建、改扩建小矿山的每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矿山企业生产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工艺、装备,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具有以下资质:具备法人资格,进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探矿权人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具备缴纳勘查项目所需资金、采矿权价款、各项税费和保证金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矿业权设置需坚持的原则: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三、依法组织、规范矿山生产

  (一)在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办理环评、水土、林业等相关审批手续后,矿山企业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矿山企业应在全部证照及批复、备案手续确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生产,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采矿权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手续到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再组织生产。

  (二)在生产经营中,矿山企业要坚持依法生产、安全生产、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与方案进行开采、排岩和生态环境治理。

  (三)矿山企业必须在有关部门所批准的范围内按照规定进行开采,需要办理林地、土地手续的,要在使用该林地、土地地块前将审批手续办理完毕。

  (四)矿山企业在改扩建时,需要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表填报及报批、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及报备、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报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报请评审、采矿许可证、林地审批(多占用林地的)、土地审批(多占用土地的)等手续,严格履行“三同时”程序。经安监、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后,矿山企业方可进行改扩建后的正式生产。

  (五)鼓励矿山企业之间以联合改造、整合优化开发布局、推进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转让前要缴清有关税费。采矿权的转让要按照规定进入矿业权交易市场办理,禁止将采矿权分割转让,同时需要到工商、国土、安监等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

  (六)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时,必须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安全治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矿山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填制、申报、上报各项登记和统计报表,并积极配合各部门的年检工作。

  四、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乡镇作为矿山企业监管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行政性整顿、关闭和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用地审批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火工器材的供应、使用、监督管理以及矿区治安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的环评监测及废渣、废水、废气排放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矿山林地审批和地表植被的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防止水土流失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矿山工商年检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整顿期内的矿山企业暂停供应生产用电。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勘查、越界开采,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将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坚持依法缴纳保证金制度。要严格执行《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制度)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文件规定,对依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收取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关闭后的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

  (四)加强协作配合。国土监察执法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等部门协调沟通,通过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对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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