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2020年度核减矿山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2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2020年度核减矿山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可公开) 铁岭县2020年度核减矿山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文件精神,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切实完成我县2020年度矿山核减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减原则 1.直接退出:符合49号文件“位于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 2.直接列入关闭:符合49号文件“存在已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按规定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资源枯竭;经生态损害评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依法限期停产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标准;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采矿权人涉黑涉恶”的矿山企业均直接列入关闭名单,“采矿权人涉黑涉恶”由县公安局负责界定。 3.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对不符合49号文件直接退出、关闭的矿山,分别按照本单位管理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采取评分制,总分100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值10分、自然资源局分值60分、应急局分值10分、环境保护局分值10分,林业局10分。最后按照得分由多至少,排出核减顺序,得分少的企业列入2020年度关闭名单。 二、评分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从“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等方面,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评分。 2.自然资源局:负责从“采矿权人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按照设计生产规模剩余储量开采不满3年(截止2019年12月底),剩余资源总储量多少(截止2019年12月底),未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未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已建代采,取得采矿许可证6个月内不建矿的,违法越界,超能力开采”等方面,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评分。 3.应急管理局:负责从“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等方面,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评分。 4.环境保护局:负责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位于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区,未按环保要求履行环保义务”等方面,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评分。 5.林业局:负责从“林业审核方面、位于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区,林业存在违法未处理到位”等方面,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评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全县9家乙类矿山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综合得分作为铁岭县乙类矿业权核减依据。按得分多少为顺序,保留前五名。 三、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铁岭县本级审批发证的矿山企业。 四、关闭与公告 核减名单确定后,由县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并公告,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各自关闭手续。 1.工信、自然资源、应急、市场、环保、林业等部门吊销证照。 2.公安局停供并处理火工器材。 3.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4.所在乡镇作为关闭矿山的主体负责关闭矿山的机器设备拆除、人员撤离、安全管理,以及督促企业限期履行矿山的恢复治理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企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