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8-12
标  题: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政办发〔2019〕22号 发布日期: 2019-08-26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方案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9〕22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铁岭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县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工作目标

  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全县大中专院校学生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县级结核病实验室逐步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3.24结核病防治宣传日”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注重宣传教育的时效性。(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配合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二)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县级要确定至少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并将其转诊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及网络直报。将疑难重症和耐多药患者及时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做好接收在市级定点结防机构治疗的痰菌阳性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痰菌阴性、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县级结防机构全程服药治疗,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2.稳定防治队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推进防治结合

  全县逐步建立并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四)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加大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

  (五)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指南技术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患者转回基层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六)做好医保关怀工作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范围。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于基本县级医院医保药品目录内,并且不属于公共卫生项目支付范围的药品,医保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扶贫办、县红十字会)

  (七)加强学校防控工作

  学校是校内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加强部门合作,建立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和核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肺结核疫情报告人,开展因病缺勤登记和病因追踪。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应对处置,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牵头部门:县教育局,配合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八)强化重点人群防治

  继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和管理。(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配合部门:县司法局、县公安局)

  (九)保障药品及时供应

  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加强科学教育研究及学术交流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卫生健康、工信、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防治研究,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方案任务。

  (二)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各部门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本部门结核病防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负责支持开展结核病防治等科技创新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爆发蔓延。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宣传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的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红十字会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监督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对本方案实施的督导工作,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的终期效果评估。各单位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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