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7-14
标  题: 关于转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政办发〔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4-07-28

关于转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14〕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铁政发〔2014〕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低保各项制度

  1. 严格执行现任审批负责制度,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2. 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3.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做到公示专栏醒目、公示内容具体、公示形式规范,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严格落实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到核对程序规范、核对内容完整、核算方法科学、核对办法高效,确保核对工作的客观、全面、准确、公正。

  5. 严格落实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制度,做到受理有登记、公示有记录、档案有备案、动态有记载。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实行专人专管,做到户籍住址清、家庭状况明、联系方式准。

  6. 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成员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7. 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二)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材料,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书需由本人签字确认,并填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在同一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待遇。

  核对受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核对中心提供的信息核对结果,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铁岭市受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本》上备案。各级核对部门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准确掌握相关数据,确保高效公正认定。

  调查评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对象逐一进行入户调查,详细核查其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审核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将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结果及评议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和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其编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并责成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档案中的入户调查报告,加盖公章。

  街道报批  公示后无异议的,须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中填写评议结果,并由评议小组成员签字、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后有异议的,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须单独登记、上报。

  民政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要统一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拟批准低保,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予批准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板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为保证社会有效监督,要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

  领低保金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确定为低保对象,由审批负责人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低保对象须在承诺书上签字,并于每月10日前持《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

  动态管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户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低保对象要每月前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到,提出续保申请,连续2个月未签到的,可暂停发放低保金。

  档案管理  低保对象档案实行县(市)区集中管理制度,做到档案登记与数据录入、低保对象统计与月报表、动态变化与台账、各级档案与相关登记信息四相同;达到低保档案、低保证、数据录入、上报台账、月报表五一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受理有登记、公示有记录、档案有备案、动态有记载。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并与全市低保信息系统、相关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连接,逐步形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自动比对模式,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2014年6月末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开展核对工作。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及其他专项救助认定标准,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保险、存款、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四)加强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专项社会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2014年,全年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继续实行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低保对象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机制;健全取暖救助制度,实现取暖救助全覆盖;做好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实施分类施保、通过上浮保障标准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相衔接机制,鼓励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低保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办法,乡镇政府应按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应按不少于4人的标准配备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低保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省级低保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加快市级网络平台建设,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终端配置,实现市、县低保等社会救助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二)加强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市财政低保补助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低保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分配低保“以奖代补”资金挂钩;“以奖代补”资金要占到市级低保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区要给予奖励。各级财政要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城乡低保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予以合理核定。对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县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低保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

  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实施考评。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低保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和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进一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低保工作。同时,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和其他专项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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