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sfj/2024-0044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2-06
标  题: 铁岭县司法局解读《铁岭县2024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2-06

铁岭县司法局解读《铁岭县2024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

  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依法规范、引领和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铁岭县司法局对我县相关各执法部门申报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了审核汇总,制定了《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二、相关法律依据

  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2、《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开。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中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

  三、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拟定的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年初报送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送审核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双随机”制度。检查计划制定要体现“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四、相关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考核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需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实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

  解读单位:铁岭县司法局

  文件解读人:王昕

  解读人办公电话:7883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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