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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推进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建设进程,切实保障行洪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宁省基建预决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建筑装饰定额》《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铁岭县辽河干流防洪提升生态修复工程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动迁涉及区域、补偿方式
辽河干流河道内凡河镇(北高强村、南高强村、小莲花村)、镇西堡镇(养马堡村)、双井子镇(黑鱼汀村)全部民用房屋及大棚、个体经济、企业等,补偿方式均采用货币补偿。
二、不予补偿范围
1.住户宅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养殖物由房主自行处理,不予补偿。2.2021年10月1日以后建设的一切地上附属物不予评估和补偿。
3.大棚区内养殖物由养殖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1.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以评估部门评估为依据,评估机构负责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以户为单位编制,由相关乡镇动迁组负责组织,将每户的评估报告发放到各户手中。
2.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房屋和地上附属物评估值、临居费按照每户10000元、搬家费每户6000元标准核算。其中临居费和搬家费在签订协议并搬家后发放。
3.大棚补偿标准:大棚、管理房及地上附属物评估值、搬家费按照每户6000元核算。其中搬家费在签订协议且搬家后发放。
4. 恢复后土地报请省政府继续租用,经省市相关部门同意后,补偿标准按辽河生态封育价格每年每亩6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相关法律责任
1.动迁村内的居民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双方认可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第二次评估。
2.动迁户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拆迁办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因弄虚作假取得补偿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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