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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更加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遏制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在各部门已经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础上,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主要内容
《铁岭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主要涉及以下行业领域:
1.煤矿和非煤矿山;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3.道路、水上和铁路交通;
4.建筑施工;
5.消防与人员密集场所;
6.其他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地方铁路工程、风电发电项目、非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种植业、养殖业、医疗器械、校园及校车、城镇燃气、文娱项目场所、餐饮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商贸流通、民爆器材、危废物等)。
四、相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铁岭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进一步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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