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mzj/2024-0669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铁岭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0-23
标  题: 关于对《铁岭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10-23

关于对《铁岭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辽民函〔2023〕9号《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精准认定对象、细化救助标准、完善工作流程、主动靠前服务等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推动长期照护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起草背景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养老服务保障的重要对象,照护服务是他们最突出的急难愁盼问题之一。2024年1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铁市民〔2024〕7号),为推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供操作指南。结合我实际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拟定《铁岭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额度、实施步骤、机构管理考核具体内容,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二、救助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四种条件的可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1、辽宁户籍且长期在我县居住。

  2、城乡低保对象。

  3、经评估完全失能的老人。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三、救助额度

  县民政局依据养老服务机构规模、照护能力等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各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我县城市特困集中供养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后的差额。

工作流程

  (一)申请。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特殊情况镇村协助填写),向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由乡镇民政办将申请表上报县民政局。

  (二)能力评估。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县民政局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由县民政局通知乡镇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三)接收入住。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需先进行体检,确定没有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乙肝、梅毒等,持体检报告入院接受照护。救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照护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

  (四)救助金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救助审批表向乡镇提出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民政局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会同镇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各乡镇可根据符合条件老年人意愿和养老机构收费情况合理安排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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