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县住建发〔2024〕4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检测单位: 为贯彻落实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遵照执行。 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将严格对铁岭县辖区内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采集、记录、报送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结合日常监管和检测项目对检测机构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凡是参与建设项目的检测机构,在与项目甲方签订委托合同前,项目甲方应为我局提供检测机构相关基本信息,由我局核准其是否具备检测能力。 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我局将严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检测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从而进一步推动铁岭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