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县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及销号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铁县应急发〔2024〕10号 矿山安全监管股、县辖区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精神,推动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铁岭县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及销号制度》、《铁岭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矿山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及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推动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矿山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山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与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矿山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领域)制度规范对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及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挂牌督办范围: (一)经本级、上级有关部门及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群众举报经核实后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矿山、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八条 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特殊情况由挂牌督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究确定,并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 重大隐患在整治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核查确认后,解除挂牌督办,予以销号;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治的,被督办单位在整治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被督办有关部门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矿山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加强对矿山的监督检查; (三)督促矿山在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五)督促矿山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管控,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七)督促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进行评估; (八)做好重大隐患整治期间的监督核查和复核验收工作; (九)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向督办单位报送重大隐患治理销号报告(应包括责任单位的整改自评报告、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验收意见)。 第十条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书面向督办单位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督办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