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铁县应急发〔2024〕17号 县应急局机关各股室、执法队,县应急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铁岭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精神、《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2号)精神和《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县政办发〔2019〕18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应急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应急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主要是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县应急局各内设机构及以县应急局名义执法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名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程序,是县应急局各内设机构及以县应急局名义执法的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作出行政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县应急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县应急局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国家统一规范的具有执法标识的制式执法服装。 第十一条 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铁岭县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铁岭发布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3个月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三节 公示及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五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综合法规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铁县应急发〔2020〕35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