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铁县市监发〔2022〕7号 各办案机构: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案件审核程序的补充通知》,经10月28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制定《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汇编》发至OA系统,供办案机构下载存查,严禁超期立案、强制措施逾期、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办案,严格按照《关于全面做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案件子系统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案源录入、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执行、结案、归档全部流程与书式卷同步,落实案件办理全过程电子数据记录,确保普通程序案件程序严谨合法。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并录入案件子系统。 二、规范案件子系统案件小组成员确定 结合我局机构设置实际情况,为便于分管副局长统筹分管领域案件查办工作,办理普通程序案件,立案前案件小组成员确定,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依据案件性质在主管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确定办案机构、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主管副局长为部门负责人,签批立案审批、处罚决定及涉及案件强制措施、处罚告知等有关事项。 三、规范普通程序案件审核 普通程序案件的审核分为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由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法制审核范围如下: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拟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合计一万元以上的; 6.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合计二万元以上的; 7.情节复杂,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 8.确有违法行为,且情节复杂,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9.情节复杂,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属于法制审核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下列环节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1.案件调查终结; 2.因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办案人员对陈述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后; 3.因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的,办案人员重新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 4.因案件定性、适用依据存在不当对对案件重新定性、调整适用依据的,办案人员重新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后。 除以上重大执法决定,其余普通程序案件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分管副局长组织开展,指定其分管的其他机构作为案件审核机构,并指定具体审核人(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处理是否适当。 四、规范普通程序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普通程序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执行《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工作规则(试行)》。负责人集体讨论采取会议方式进行,由办案机构按照《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组织协调保障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执行与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严格执行申请、审批、书面告知法定程序。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严格按法定期限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结案后30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要求,分正卷、副卷规范整理装订成卷并由办案机构归档,以备有关部门检查评查。 附件:1. 办案流程图 2.《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申请表》 3.《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表》 4.《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表》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