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nyncj/2024-0204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5-21
标  题: 关于印发铁岭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农发〔2024〕13 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关于印发铁岭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铁县农发〔2024〕1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依据铁市农〔2024〕46号文件制定了《铁岭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铁岭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范

目录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一)相关制度要求

  (二)规划编制

  (三)项目库管理

  (四)初步设计

  (五)设计评审与批复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

  (二)任务下达

  (三)年度实施计划

  (四)计划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预算审核

  (二)监理管理

  (三)施工管理

  四、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程序

  (二)竣工验收条件

  (三)竣工验收内容

  (四)验收监管

  五、建后管护及质量管理

  (一)建后管护

  (二)建后质量管理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三)资金分配下达

  (四)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七、附则

  (一)政策依据

  (二)其他说明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一)相关制度要求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或构配件)和物资供应等各类型项目的标前准备、招标组织实施、合同签订等实行全过程一体化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严禁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要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想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企业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企业参与招标活动。2024年1月1日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全面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购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关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并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与常态化申报制度。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按优先次序滚动实施,未装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二)规划编制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县级规划应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两区”种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3.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内陆滩涂等区域。

  4.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三)项目库管理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2.项目入库条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即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四)初步设计

  1.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发包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并获得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对有关设计资料和应当附具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编制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任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政策要求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DB21/T3722.1-2023)等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

  3.支持开展绿色农田、数字农田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高标准农田;支持采取“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吸引大型企业参与建设,提高建设管理效能;支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以工代赈”,促进当地农民就业增收。鼓励在新增耕地、建后管护、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4.在建设内容方面要根据气候特点、水土条件、农业生产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田间水利设施补短板力度,根据旱、涝、渍综合治理的要求,既考虑农田灌排主要需求也兼顾极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加强田间灌溉排水设施建设,提高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要严格执行限制性工程建设要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打井,禁止地下水超采区新打井取用地下水。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适应“宜机化”作业要求,严格控制田间道路硬化和水田末级渠道硬化,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此类建设内容须经专家论证,并出具明确意见。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全部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做到“应改尽改”。

  5.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设计图册。初步设计报告应包括项目区概况、水土资源评价、总体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实施管理与建后管护,以及村民代表意见书、市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等。预算书应包括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等。设计图册应包括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和工程结构图、剖面图、配筋图,图纸要体现坐标位置、详细尺寸、结构、工艺、材质及相关技术指标等,单独装订成A3图册。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内容应真实、准确、详细,须达到施工深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及非标准设备制作的需要,应注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工艺及材质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须符合相关标准。

  6.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计单位,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出许可资质等级、行业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的;

  (2)未经注册或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设计活动的;

  (3)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同一个设计单位的;

  (4)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转包的;

  (5)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6)设计单位未依据农田建设管理政策要求和任务规划编制设计文件的;

  (7)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踏勘不详,未达到施工深度的。

  (五)设计评审与批复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2.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水土资源评价、总体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实施管理与建后管护、设计图纸及文本质量等方面。

  3.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

  (1)“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申报条件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预算经济合理、设计图文规范,达到施工深度。

  (2)“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比较充分、申报条件基本合规、技术方案基本可行、投资预算比较合理、设计图文基本规范、基本达到施工深度等。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可行”:

  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

  ②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③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④投资预算不合理、不准确的;

  ⑤设计图文质量较低,图纸不全、绘制不详细,主要技术指标不全,未达到施工深度的;

  ⑥专家评审评分低于60分的;

  ⑦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农业水利、土壤与肥料、农业技术、工程造价、农田建设政策等相关专业(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需要增减相应专业)。

  5.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项目评审专家:

  (1)参评项目设计人员,或参评项目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

  (2)近5年与参评项目设计单位曾有工作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况。

  6.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在市级评审基础上,省级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抽查评审。

  7.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到县级。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确因项目建设需要,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补充的,应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查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原则上对个别井位、局部输水线路等位置调整(不涉及资金、结构变化)的变更,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涉及建设项目结构变化、资金调整等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将年度农田建设任务需求及初步设计文件、未重复建设审查承诺函、配套资金承诺函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一同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任务下达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规模和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各地前期工作及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三)年度实施计划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请县级政府同意后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备案。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进行立项申请与立项阶段上图入库信息填报,数据信息原则上应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保持一致。

  (四)计划调整

  1.下达的建设任务与批复的初步设计总建设任务不一致时,需对个别初步设计进行调整,重新编制并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当年未能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可直接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2.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和投资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三、组织实施

  (一)预算审核

  1.预算审核所用定额应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定额保持一致。预算定额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DB21/T3722.3-2023)第3部分:项目预算定额执行。

  (二)监理管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发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发包。

  2.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兼职项目不超过3项,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间不允许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按照1万亩面积设1名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的标准配置监理人员,不足1万亩按照1万亩配置,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兼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现变动调整,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3.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报送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旬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出许可资质等级、行业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2)聘用无相应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活动的;

  (3)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业务转包的;

  (4)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等实施监理的;

  (5)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监理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施工管理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区分布及建设内容等因素,合理划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2.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报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涉及的乡镇和村等各方关系与职责。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等资料。未经监理单位盖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等资料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征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同意,向施工单位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未取得开工通知的不得擅自开工。

  3.项目开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上传项目开工通知等附件进行项目信息备案,完成项目实施阶段上图入库信息填报,并按期填报项目进度信息。

  4.施工单位应按照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管理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减少建设内容及偷工减料等,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达到工程设计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施工单位因项目建设需要,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查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原则上对个别井位、局部输水线路等位置调整(不涉及资金、结构变化)的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涉及建设项目结构变化、资金调整等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6.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7.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下完成,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8.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或拆除重建。

  9.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员。施工人员上岗前要开展教育培训,特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用品,施工场地应设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警示标志、警戒线、公示标牌等。

  10.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

  (2)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的;

  (3)施工单位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未按时整改、未整改到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施工单位未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

  (5)施工单位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工程施工转包或分包的;

  (6)项目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给付的。

  四、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程序

  1.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方式。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3.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所有工程逐项进行验收,完成县级初验工作,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初验意见)、县级验收工作报告(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配套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并整理好项目档案资料备查。

  (二)竣工验收条件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2.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已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3.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4.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5.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6.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三)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工作措施等。

  2.前期工作情况。包括衔接规划、项目库建设和初步设计批复等。

  3.年度实施计划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项目调整批复和设计变更批复等。

  4.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完成任务面积、建设内容和数量、按图施工、工程质量和验工计价等。

  5.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配套、资金使用及拨付、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等。

  6.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推行项目法人制,执行招标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落实工程移交和管护措施,开展上图入库和档案管理等。

  7.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包括工程设施利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四)验收监管

  1.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信息。

  3.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五、建后管护及质量管理

  (一)建后管护

  1.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明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鼓励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按照“试点先行、典型示范、先易后难、逐步推广”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和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建管保险模式。

  2.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对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负总责。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

  3.管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4.管护主体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5.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5)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

  6.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后质量管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各级财政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2.县级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2.县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上述费用累计列支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资金解决。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

  3.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资金分配下达

  1.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或据实结算的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方式测算分配。

  资金按照我县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等)等因素测算分配,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状况、上一年度资金执行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县财政部门在省市以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四)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1.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2.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3.资金使用单位作为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4.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具体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绩〔2019〕350号)执行。

  5.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省以上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省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6.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政策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技术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06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16)、《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

  3.政策性文件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部令〔2019〕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农田〔2022〕248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田〔2022〕252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农田〔2022〕251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辽农田〔2021〕24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农田〔2022〕21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21号)、《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田〔2023〕73号)、《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通知》(辽农财〔2023〕285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田发〔2023〕580号)。《关于修订铁岭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铁市农〔2024〕46号)

  (二)其他说明

  1.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铁岭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铁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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