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铁县农发〔202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与粮食、油料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根据《铁岭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铁市农﹝2023﹞143号),往年结转的项目资金,与今年的项目资金合并实施,并按照今年的政策加快执行。现结合铁岭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及范围 (一)贴息对象。支持直接从事粮油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对于支出记录、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比较完整的家庭农场,以及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财务比较规范的合作社,也可以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1000亩以上。 (二)贴息范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贷款。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与粮油生产有关用途的(包括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马铃薯、甘薯、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花生等),可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 二、贴息标准、额度、贴息期限 根据资金额度、贷款贴息需求,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LPR)2%给予贴息。单个经营主体贴息总额设上限要求,从事粮油生产的家庭农场,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从事粮油生产的农民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程序 采取“先备案、经审核、再贴息”的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贴息申请、贴息审核、贴息资金兑付等方面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经管站负责项目组织引导实施工作,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申请贷款备案,审核借款人资格等。贴息政策实行先到先得、额满截止。 (二)明确责任内容。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公开贴息政策。各乡镇要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家庭农场、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 (五)做好总结考评。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市、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打分重要依据之一。 联 系 人:项连刚 联系电话:78833648 附件:1.铁岭县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统计表 2.铁岭县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铁岭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