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06-17
标  题: 关于加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发改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1-06-27

关于加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铁县发改发〔2021〕40号

各乡镇、局内各有关股室:

  按照铁岭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铁节减办发[2021]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和《铁岭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节能审查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

  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一项战略任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合理控制能耗消费总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一是节能审查办理时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是节能初审职责。我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通知单》,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流程。对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

  三是节能变更申请。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3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监督管理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我局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提请铁岭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工作要求

  我局严格按照《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和《铁岭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开展节能审查初审工作,依法对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査。请各乡镇在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配合我局做好节能审查宣传工作,提高项目单位对节能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配合我局做好节能初审及监督检查工作。

  铁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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