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县财发〔2023〕43号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铁岭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发〔2019〕1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绩【2019】350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市财发【2019】166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分为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范围包括本局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同时,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涉企项目资金管理发放等重点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内设机构、局属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本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及检查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局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设置绩效目标,建立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建立绩效结果运用机制。 (五)负责本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本局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需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包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条 绩效目标的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申请单位设置。绩效目标的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本局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部门审核,经集体决策后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在批复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本局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公开。本局应将已批复的绩效目标纳入局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相关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五章 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部门单位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应实时对本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每年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重点对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进行监控,并将监控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本局应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六章 事后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绩效自评。本局应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总结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管理 第十八条 问题整改。局内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发现的影响资金绩效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针对类似问题完善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与预算安排挂钩。将局整体支出绩效与预算安排挂钩。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 第二十条 报告和公开。局办公室应向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主动接受领导小组监督,并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章 工作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局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局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点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依规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单位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局绩效股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