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铁岭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暂行预案》的通知 铁县财发〔2023〕17号 县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铁岭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暂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暂行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领导小组职责 2.3 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和全市经济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以下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在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跨县(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县级财政部门是县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 1.2.2 及时应对 全县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6〕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15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铁政发〔2015〕23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以及2015以来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都要成立预算管理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编委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审计局、县金融发展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铁岭银保监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涉及预算管理和化债及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位成员单位。县政府作为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也列为县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适时进行调整。 2.2 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县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2.3 各级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与各级政府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的维稳工作。 (3)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各级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各级政府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各级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较大以上政府性债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6)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7)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建立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做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在报告市级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在报告市级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1)地方政府债券是指2009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2014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中的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和2015年及以后年度省政府自行组织发行的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2)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全县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将本年度到期债券还本付息支出全额纳入预算,其中,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券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 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将本地区、本部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由市级财政国库统一上缴省级财政国库。 3.3.2 外国政府转贷债务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责任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政府违法违规承诺偿还的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承诺偿还的债务,参照3.3.2依法处理。 3.3.5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6 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市级、县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市级或全市1个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级或全市1个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1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按照中央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全部偿还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日常风险管理,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各级领导小组应当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各级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级以上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各级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备,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领导小组应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 (2)上级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收回; (4)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领导小组应汇总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下级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向上级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领导小组,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政府应按省政府要求将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领导小组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督促下级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领导小组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 (2)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收回。同时,在国务院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市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发行政府债券帮助相关各级政府置换其部分到期政府债务本金,缓释债务风险; (3)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领导小组报请上级领导小组、上级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地区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政府应按上级政府要求暂停I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地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确保与金融政策相协调。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培植壮大财源。创优营商环境,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重点项目,夯实壮大基础主体财源,催生培育优质长期财源。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动态监控,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土地出让力度,全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大力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调控保障能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政府有效运转支出以及疫情防控需要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一般性支出或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市县支出政策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适时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垫付到期部分政府债务本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上级政府可相应停止实施相关临时救助措施,并收回垫付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各级政府按规定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规划期内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要根据规划期内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严格限定债务风险控制目标,对预计超过风险控制目标的地区,要相应调整规划期内收入或支出安排。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领导小组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至少要指定2名联络员,并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6.2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股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年末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调查或审计报告中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省政府、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