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适时进行调整。
一、政策依据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规定的铁岭城市提高5.5%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9.5%以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集中和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1%和10%以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总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确定城市低保提高5.5%,农村低保提高9.7%,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集中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争取达到省平均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低收入家庭确定标准按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是省政府对市政府督查检查和绩效考核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市政府相应目标内容。
(二)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需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低保困难群众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重要的民生工程。同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是持续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根本要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体保障制度是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保障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有效保障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
三、提标幅度计算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省政府提标要求的城市低保提高不低于5.5%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状况发展状况,经计算,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元,由636元提高到671元,提高5.5%。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提高504元,由5208元提高到5712元,提高9.7%。
低收入家庭标准(原低保边缘家庭)按各地的相应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 828元提高到874元,提高5.6%。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7284元提高到7440元,提高2.1%。
(四)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80元提高到2100元,提高11.7%。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80元,提高12.9%。
(五)2021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24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58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541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