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上级定点协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2、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3、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4、转诊前应同上级医院相应的科室或专家进行联系,确保病员得到及时治疗。转诊时应将转诊对象的个人健康档案转交接收医院。
5、在上级医院治疗的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病人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转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继续治疗时,接受单位应根据病人病情落实延续治疗工作,要密切观察转入病人的病情,及时同上级医院的有关科室进行病情反馈,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保证病人治疗的延续。
6、对诊断及治疗困难的患者,应及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负责按规定进行转诊,以方便患者到上级医院医疗救治。
7、为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责任对医护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以及带教培训工作。
8、转诊或接收病人时,转诊(或接收)医师需填写好《双向转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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