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病历复印在综合业务楼一楼收款办公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目前铁岭县熊官屯镇卫生院病历复印根据《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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