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大甸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秩序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9日

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

  一、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228条)

  三、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3、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5、配合医院实习生和见习生的教学工作。

  6、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7、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8、对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的安全负责。

卫生院预检分诊工作制度

  为规范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医院主入口处设立预检分诊点,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预检分诊点负责为来院人员发放一次性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不得进入医院。凡进入医院人员全部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对体温37.3℃以上伴咳嗽、气促等症状,且来自疫区或与来自武汉等重点地区人群密切接触的患者,由工作人员引领其到发热门诊,同时对预检分诊点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三、预检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做好医务人员自我防护,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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