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和护理保健服务的宗旨,按照“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要求,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慎言守密;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注重修养,体贴病人;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技术,精益求精;遵纪守法,廉洁行医;谦虚谨慎,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行为规范,处处为患者着想;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服务。
第五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规定着装上岗,佩带胸卡。违反者,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科室领导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定期研究医德医风问题。
第七条 凡患者来信或到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医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经调查核实后,本年度第一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当月奖金;第二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3个月绩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一年之内三次被反映或投诉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
第八条 服务中品行不端、态度恶劣,给患者身心造成较大伤害,调查属实者,扣除6个月绩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规、违法的,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文明服务检查中,被查科室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85%,扣除科室当月绩效总额的10%。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遵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私自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免除关系户的医疗费用,不得收受回扣、“红包”或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或索取钱物。违反者,扣除当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医院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外出会诊、讲学、协作兼职等。违反者,扣除当月绩效,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并与年终考核、聘任、晋级、晋升等相结合。医院从年终结余资金中提留部分资金,建立医德医风奖励基金,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医德医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凡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1、病人的权利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知情同意权
(4)隐私权
(5)自主权
(6)拒绝治疗权
(7)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8)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讼权)
2、病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三、服务投诉方式
本院服务监督部门负责人:胡东海,其余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投诉电话:024-7873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