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价发〔2013〕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中心城区各供水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经营服务用水和工业用水同价的实施意见》(辽价发〔2012〕90号)要求,经市审价委员会通过并报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对中心城区除居民和特种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用水进行调整如下:
一、将机关事业、工业、经营服务和建筑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20元。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经营服务用水和工业用水同价的实施意见》(辽价发〔2012〕90号)的有关规定和规定程序确认本地的供水分类及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批。
三、市中心城区各城市供水企业要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调价方案,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收价格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物价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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