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价字〔2007〕33号
居民用水每月每户9立方米部分(含9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到1.95元;用水量在9-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3.00元;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5.0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10.00元。
本通知自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铁岭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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