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铁岭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8月2日之前登陆铁岭县人民政府网,对意见征集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到铁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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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优质客商到铁岭县投资兴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快速发展
(一)中小企业投资奖励
对固定资产建设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项目投资(建设和生产设备投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5-20%给予补助(根据投资强度、财政贡献、产品科技含量、产业集聚能力等因素核定)。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项目落户当年铁岭县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拉动、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
(3)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包含下列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项目基本情况;
(4)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批文件;
(6)项目建设和生产设备投资发票;
(7)企业对报送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盘活闲置资产奖励
对于收购停产企业、停建项目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5-30%给予补助(根据盘活难度、投资强度、财政贡献、产品科技含量、产业集聚能力等因素核定)。对租赁我县各工业园区内闲置厂房的投资项目,且投产后年每千平方米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每平方米20-100元房租补贴奖励(均不含院落面积,根据项目对财政贡献审定)。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项目落户当年铁岭县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拉动、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
(3)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包含下列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项目基本情况;
(4)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批文件;
(6)收购类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设备投资发票;租赁类项目提供纳税凭证;
(7)企业对报送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促进中小企业规模化发展
(一)中小企业提升奖励
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和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2.申报材料
以统计局数据为准,免申即享。
(二)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化发展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2.申报材料
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为准,免申即享。
(三)提升企业科技化发展实力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拥有高质量价值专利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拥有发明专利总数达到10项、20项、30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2.申报材料
以县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为准,免申即享。
(四)参与国内外各类商品展销、展洽活动补助
参与我县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销、展洽活动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适当参展补助。
1.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展销、展洽活动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金的审批程序
该政策执行由铁岭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决定。具体审议程序如下:
1.投资类项目申报由项目引资单位协助投资企业组织申请材料。免申即享项目由相关单位工信局、市场局、科技局组织申请材料。
2.由相关单位提请铁岭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企业申报事项进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助标准。
3.相关单位根据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决议,形成资金申请报告,报县政府审批。
4.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四、其他
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原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若干意见》铁政办发(2015)7号、《关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铁政办发(2015)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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