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县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征集稿)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

  铁岭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关于明确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325日前登陆铁岭县人民政府(www.tielingxi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铁岭县消防救援大队。

  按照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要求,为保障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征集日期少于30天。特此说明。

  邮箱:tlxxfddbgs@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县凡河镇凡河站村55号

  邮政编码:112600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切实解决我当前消防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有漏点、工作落实有盲点、执法链条有断点等现实问题,进一步构建监管有序、重点突出、 精准高效的“新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模式。政府决定从制度层面对我消防安全监管的界定标准、监管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确监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3月30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原则,制定了《铁岭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附件1),请各乡镇、各部门根据《铁岭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4)《铁岭县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5)《铁岭县“九小场所”界定标准》(附件6)要求,履行监管主体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管,“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管,除上述范围外的单位场所由乡镇负责监管。消防、公安部门和各乡镇要依据界定标准,确定各自监管单位,每年3月底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消防监管权限,完成列管单位调整、公示。同时,各行业部门要做好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培训。

  二、依法落实监管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铁岭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附件2)和《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内容》(附件3)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法定职责。消防、公安、乡镇街道应建立落实工作指导、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等制度机制,做实检查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切实提升消防监管的专业能力水平。

  附件1:《铁岭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附件2:《铁岭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附件3:《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内容》

  附件4:《铁岭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5:《铁岭县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6:《铁岭县“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附件1:

铁岭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3月30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管职责,加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监管主体清单如下:

  1.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4和附件5中规定的单位和场所)

  2.公安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附件6中规定的单位和场所)

  3.各乡镇:负责不属于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对象的单位、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装置或露天区域及其堆放物等,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单位的消防监管工作,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

  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各部门、各乡镇要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要专项或统筹开展消防监管工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整改火灾隐患,若发现未办理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并擅自施工或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需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并办理相关消防手续。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需移交至消防救援大队予以处罚并办理相关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证。若发现违章建筑、无证经营的需移交至所属政府的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专家指导开展,组织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人员能力水平。

  其他相关规定:

  (一)当上述规定出现监管主体冲突情况时,按照“部门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当部门间监管主体冲突时,按照当地政府主导监管,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为集多业态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综合楼、工业园区等时,应按实际使用性质整体定性考虑确定监管主体。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照本文规定以建筑为单位拆分确定监管主体,但公共部分不得拆分监管主体;

  (三)消防监管主体在督促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单位(场所)拒不整改隐患时,向具有消防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移交消防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或证据,要件应包括:

  1.制式检查记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3.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单。

  对已接收符合证据条件的,具有消防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经查证属实后,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附件2:

铁岭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职责

  1.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专项检查;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监管内容

  1.建筑物或场所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5.刑事移交;

  6.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二、县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对公安派出所界定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对界定范围下限以下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对居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5.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6.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监管方式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对举报投诉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

  3.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派出所根据本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形势以及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安保期间,应对重点部位开展监督检查;应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九小场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对“九小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九小场所”进行的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工作,派出所可以参与,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6.派出所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九小场所”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或通过消防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派出所应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或未通过消防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派出所应及时通报住建、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监管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消防演练情况;

  5.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时,除检查监管内容3至6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承接物业管理时,是否查验公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

  (2)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情况;

  (3)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4)消防档案建立情况,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5)对辖区内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派出所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拟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情况;

  、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风险情况;

  、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每年对居住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情况。

  11.派出所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公约制定情况;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情况;

  (4)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情况;

  (5)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情况。

  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

  法定职责

  1.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3.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监管方式

  1.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监管内容

  1.单位、场所或建筑物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单位或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管理区域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 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单位或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1.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2.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13.构筑物、设备、设施或露天区域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附件3

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内容

  一、建立消防制度和管理体系

  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和权限

  2.建立消防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消防人员编制

  3.负责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2.负责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4.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3.在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工作。

  五、消防设施设备的采购和维护

  1.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消防设施设备采购计划,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确保其符合要求

  3.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1.与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及时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七、记录和报表的编制

  1.定期记录和整理消防工作相关资料,包括消防检查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等

  2.编制消防工作报表,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八、持续改进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消防工作的方法和措施,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2.关注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适时引进和应用,提升消防工作效率和效果。

  附件4

铁岭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3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3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3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3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校外培训机构;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本标准由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5

铁岭县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辽宁省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消〔20247号)制定了以下标准:

  、体育场、会堂

  (一)座位数小于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二)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四、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且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下列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一)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

  (二)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非国家储备粮库;

  (三)总储量在2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棉库,具体规模由各地确定;

  (四)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小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可燃物品仓库;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堆场;

  (七)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小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八)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外)

  (九)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宗教场所,具体规模由各地确定;

  (十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大于3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的界定标准,详见《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关于确定铁岭县“九小场所”界定的通知》具体规定。

  3.本标准由铁岭县消防救援队负责解释。

  附件6

铁岭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依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以下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且在25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25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且小于13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且小于13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客房总数在3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13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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