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铁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铁岭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720日前登陆铁岭县人民政府网(www.tielingxi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铁岭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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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各乡镇、县直部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及各乡镇、县直部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竞争性磋商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八条 县、乡镇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即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县、乡镇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属地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央、省 、市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 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 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 项目政府采购合规性、真实性;

(六) 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县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其中,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的依据。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 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三) 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 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 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四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县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财政性资金评审工作,对达到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自行评审的,要出具评审报告;聘请第三方机构评审的,要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

(二) 受县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 及时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 建立项目管理评审档案;

(五) 完成县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县财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 及时向县财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 管理评审档案;

(五) 接受县财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 及时向县财政主管部门请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 涉及需项目主管单位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 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 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 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 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确认评审结果;

(五) 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审,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技术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概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 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 在县财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可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基本程序

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制《财政投资评审送审单》(附件1),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2)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

(一)项目主管单位将《财政投资评审送审单》及报送清单中的评审材料送财政资金管理股室同意后报县财政主管部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

(二)县财政主管部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授权委托书。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评审任务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实施项目评审,出具初步评审结论;在与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最终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对评审过程中争议较大,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县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性协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经技术性协商仍存在重大分歧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依规邀请行业专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并连同评审报告一起上报县财政主管部门。

(六)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审核批复评审报告。

(七)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县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送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超额送审的项目,概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10%,主管单位需在评审申请时说明超额送审原因,并附造价分析材料,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县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财政部门也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县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并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县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县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评审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评审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复核机构接受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项目的复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专门复核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完成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书,对存在评审质量问题的项目说明主要整改事项和金额,并上报县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在对评审报告审核批复过程中,有权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对不合格的评审报告退回评审机构修改或重审。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评审进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完成情况,对考核排名最后的一家评审机构,停止评审委托任务3个月。非评审机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不纳入考核。

第三十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评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审机构,县财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加大抽查复核比例、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评审机构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不好的,县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评审机构撤换财政评审工作技术负责人。

(一) 平均复核偏差率较高;

(二) 评审报告不合格率超过20%;

(三) 复核或审核中多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四) 连续两个考核期出现评审进度较慢,没有改进的。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评审机构,移交县住建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 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 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四) 预算、结算评审结果复核偏差率大于5%;

(五) 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评审机构未经县财主管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县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 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监察、审计、财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各项目主管单位征询评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廉洁评审等情况,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作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铁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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