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征集稿)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相关工作人员、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总人数不超过三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三)出庭应诉的诉讼阶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收到出庭应诉通知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准备,积极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县司法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政府督查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本意见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解读单位:司法局

  文件解读人:李琼

  解读人办公电话:788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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