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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二、组织职能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乡镇政府办公室或指定的股(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县政府各行政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属、市属行政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开展。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竞争择优委托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新媒体运营服务经验的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应用开发、传播推广、运营维护、安全防护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双方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三、账号管理
第六条 开设备案。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要填写《铁岭县政务新媒体开设审批表》(见附件),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单位内设处(室)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
第七条 清理整合。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不同平台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对开设多个账号和公开认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应及时进行清理整合和账号信息变更,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简洁规范。
第八条 整改关停。对不发声、乱发声和信息更新慢、内容推送迟、交流互动差、办事效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整改;确属无力维护的,坚决关停。
第九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实行备案制度,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内容建设
第十条 内容建设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深入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送信息应采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网络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传播能力。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政务新媒体每周至少更新1次。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网络谣言,要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和辟谣信息,提高响应速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表明态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推动用户咨询、投诉、举报“最多跑一次”,完善和使用统一、权威、全面的咨询答问库,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
五、审核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主办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信息发布,按照涉事责任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发布第一声的原则,通过政务新媒体及时发布。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相关信息全面客观。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发布风险前置审核。各主办单位内部审核程序要加强发布前审核。
第十七条 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以及本单位认可的权威科研技术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广电部门申请获得相应资质。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要采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六、运维防护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信息、假冒政务新媒体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商请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协同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依法依规处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建立值班值守制度,政务新媒体相关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相关人员离职、调任、辞职要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要定期开展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实时监测软硬件环境、应用系统等运行状态,以及政务新媒体“挂马”、内容篡改等受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七、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设备。同时,明晰权责主体,落实岗位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配有责任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内容,纳入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并动态调整可获取、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务新媒体进行常态化网上监测。对全县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每年底对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部门绩效考评。
八、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若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补办备案手续或核准已上报的政务新媒体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