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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71号)关于申请渠道、受理流程、答复意见和答复时限等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接收受理问题
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时,如遇申请表提交单位错误或申请信息与本单位职能无关,要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说明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答复,能够确定信息制作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对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并建立行政机关间的沟通渠道,将相关申请表转交相应机关。尽量避免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二、关于规范答复格式问题
答复意见内容和格式要规范,应包括编号、标题、称呼、正文、救济途径、印章和日期。其中,答复意见统一编号,标注在告知书右上角,编号由行政机关发文简称+依申请+〔年份〕***号组成,例如:铁县政办依申请〔2020〕1号。每件告知书都要明确告知救济途径(详见附件)。需要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纸质版的,在信息首页右上角加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关于告知书寄递方式及邮资问题
(一)申请人选择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收取查询、检索、复印、邮寄成本等费用,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即邮资到付)的方式收取。
四、关于申请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答复问题
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户籍等信息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关于申请党政联合行文文件公开答复问题
党政联合行文,文件署名单位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但文件文号为党组织,发文主体应是党委机关,文件性质应当认定为党委为主体的文件,属于党务信息,且此类文件的形成系接受党委领导的体现,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六、关于申请复议案卷材料和信访处理信息公开答复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属于法律、法规对其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下作出特别的规定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规定。”
关于申请获取行政复议中的案卷材料,《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查阅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度及送达制度,申请人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充分获取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因此,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公开行政复议中的案卷材料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获取信访处理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应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七、关于咨询类信息答复问题
申请人以咨询的方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的事项并不指向特定的、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而是就某个具体的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询问或咨询,包括为什么、是什么、是否……之类的提问或工作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其目的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政府信息,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的具体解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八、关于申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开答复问题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不是审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是受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机关制作的对领导干部的内部管理监督信息。该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具备外部性,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九、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问题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承担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说明理由义务的完成只需要基于一个是否符合常理的解释,具有充分、可信的理由。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应当制作、获取、保存但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保存”“未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均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
十、关于申请“负责人、经办人员”信息公开答复问题
“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行为,属于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不仅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也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故属于内部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一、政府信息转变成档案信息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信息转变成档案信息有两种情形:一是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行政机关仍保存政府信息,仅仅是保存主体的内部分工发生改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二是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行政机关已不再保存该信息,在客观上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未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依申请答复工作,继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